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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應急處置學校內可能發生的擁擠、踩踏事故,確保事故處理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造成的損失,切實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維護學校和社會穩定,促進學校教育工作的正常開展,特製訂本預案。
一、領導機構與職責
(一)機構設置:
1.學校成立嚴防擁擠踩踏事故發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安全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擔任。
2.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全面負責日常工作及領導小組交辦的事宜,辦公室設在學校黨政辦公室。
組 長:黨政辦負責人
成 員:黨政辦全體人員
1.監督檢查組:由學校督察室和後勤保衛處保衛科負責日常的監督檢查工作,辦公室及領導小組成員隨時督察。
組 長:質量管理辦公室主任
成 員:質量管理辦公室全體成員
4.醫療救護組:當發生安全事故應立即向就近醫療機構發出醫療求援,撥打“120”醫療搶救電話。要及時果斷將受傷人員送到醫院搶救。主動向醫療人員報告受傷情況,做好秩序維護等工作。並向主管領導匯報。
組 長:後勤保衛處負責人
副組長:總務科負責人
成 員: 醫務室全體成員等
(二) 機構職責:
1. 領導小組職責:
一是全面領導學校擁擠踩踏事故安全工作,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及學校實際,研究製訂工作意見,並對辦公室、預防檢查小組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
二是統一指揮擁擠踩踏安全事故處理,協調各方力量進行應急救援。統一組織事故善後處理工作,落實整改措施,盡快恢復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生活秩序。
三是定期組織學校擁擠踩踏安全工作總結、研討,形成評估和反饋意見,並負責對學校擁擠踩踏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與評價。
2.辦公室職責:
下發上級有關文件和本校製訂的各項文件、通知,指導各部門或人員實施應急處理預案。接到事故報告,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報告,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協調各方關系,具體負責人員調度,組織後勤保障,保障應急處理工作的有序進行。根據工作計劃和領導小組的指示,在學校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擁擠踩踏事故安全的宣傳預防演練工作,並組織人員對開展工作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及時向領導小組反饋檢查情況,提出階段性工作建議。
二、日常工作開展
(一)完善製度。在上級下發有關製度和工作意見的基礎上,要求對本校擁擠踩踏事故安全製度進行全面修訂完善,並上報。
(二)強化督查。在領導小組的具體指導下,由辦公室牽頭,以各項安全製度落實為重點,結合學校其它安全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結果以通報全體教職工。
(三)落實職責。校長為學校擁擠踩踏事故安全第一責任人,各部門、上課教師為直接責任人,管理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分別在自己的崗位職責內負責,實行學校擁擠踩踏事故安全事故責任追製。
(四)加強教育。加強對廣大師生宣傳教育,要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如團隊活動、主題班會、黑板報等多種途徑和形式對學生深入開展預防擁擠踩踏事故的專題教育,讓學生充分認識發生擁擠踩踏事故的主要原因、嚴重後果及其防範措施,了解在樓梯間打鬧、搞惡作劇的危險性。增強安全意識,提高自覺性和責任感。
(五)添置設備。學校要對照配備標準,逐步完善和提高照明等設施的配備。
三、事故應急處理
(一)報告製度。安全事故發生後必須及時報告。具體為:師生發現有學生受傷,打電話、口頭向學校行政值班報告,再由行政向上級部門報告;發現較嚴重事故,應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由領導小組向上級教育部門及當地政府報告,同時立即啟動學校安全應急預案。在事故處理中根據實際 情況建立定時報告製度。
(二)救援措施。一旦發生較嚴重學校安全事故,由校長負責救援指揮。校長應當機立斷,立即啟動學校應急預案,按照預備方案,各就各位,組織救援行動。初步摸清情況,徹查事故原因,並建立相關名冊。
(三)醫療求援。學校發生較嚴重擁擠踩踏安全事故,應立即向就近醫療機構發出醫療求援,並撥打“120”醫療搶救電話。要及時果斷將受傷人員送到醫院搶救。主動向醫療人員報告發病情況,做好秩序維護等工作。
(四)聯系家長。學校發生較嚴重擁擠踩踏衛生安全事故,應及時與學生家長取得聯系,如實說明情況,不盲目猜測。做好學生家長思想安撫,防止過激行為發生。設立家校聯絡處,及時解答家長提出的問題,力所能及地為家長做好服務工作。妥善處理相關問題,確保問題的解決。
(五)人員調度。事故應急處理人員由領導小組組長統一調度,辦公室具體安排,必要時可向衛生、公安部門抽調人員支援事故處理。明確分工,落實職責,聽從指揮,確保到位。
(六)信息公開。保障廣大師生和家長在事故發生和處理過程中的知情權,及時、準確做好信息公開,並如實向上級部門匯報,不瞞報、謊報。對一些謠傳也要及時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誤解。
四、事故責任追究
(一)對導致事故起因的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追究。
(二)對事故瞞報、謊報和不及時上報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三)對事故處理中的玩忽職守、推委扯皮等影響應急方案順利實施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四)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違犯刑律由公安司法部門對相關管理者實行連帶責任追究,追究刑事責任。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